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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与我们休戚相关的物业纠纷那些事儿

发布时间:2023-10-08

  某业主购得某小区1幢1101室住宅一套,该房屋为该幢楼的顶层。入住8年后该业主发现其房屋的屋顶大面积渗漏,向物业公司报修后,物业公司启动了共用维修资金的申请使用程序。经维修单位预算修复需要15000元,该幢共有业主22户,仅有101一户不同意启用共用维修资金,符合《民法典》的有关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规定,但是经物业公司查询,由于该幢的共用维修资金曾经被使用过多次,剩余可使用的共用维修资金7000元,资金缺口约8000元。物业公司提出,不足部分由22户按面积比例承担,但101认为顶楼应该属于顶楼应业主维修,自己住在最底层,从不使用屋顶,根本与屋顶渗漏没有任何关系,坚决不同意支付360多元的维修费用。


  101室业主的做法对吗?


  101室业主的做法不对。他应该承担360多元的维修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根据上述规定,建筑物的屋顶属于本幢业主的共有部分,本幢业主对屋顶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也就是说本幢业主应当共同承担相应的维修维护责任,业主不能以没有使用为理由而拒绝履行维修义务。所以说,101室业主应当承担1101屋顶的共用维修资金不足部分而另行向本幢业主筹集的费用360多元。


  法条普及


  《民法典》中涉及业主共有的有哪些?


  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从《民法典》上述规定来看,下列部分属于法定共有部分:


  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也就是说,城镇公共道路不属于业主共有,而属于国家所有。只有城镇公共道路之外的道路,才属于业主共有。


  2.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3.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对于“其他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判定的标准,一般认为其标准是,这些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不属于任何单个业主所有,也不属于开发商所有。


  4.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5.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里强调的是“占用”,也就是说如果是占用了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是属于业主共有的,其产生的收益也应该属于公共收益,而如果是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是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也就是说不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