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家小区的电梯广告、停车场收费、快递柜租金……这些本该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收益,却常常因为管理不透明变成“糊涂账”,甚至被少数人盯上,沦为中饱私囊的“唐僧肉”。
近期,泉州市丰泽区宣判一起典型的业委会成员职务侵占案:某小区原财务委员蒋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小区公共收益65.5万元,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违法所得全部追缴退赔!
案件回顾
手握公章
却把公共收益装进了自己口袋
从2025年5月26日至2025年11月21日,蒋某在担任小区业委会财务委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挪用小区公共收益共计65.5万元,用于个人消费、投资理财等私人用途。经有关部门查明事实、依法审理,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现场直击
近50人旁听庭审
以案为鉴敲警钟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从源头上防范业委会廉政风险,丰泽区住建局专门组织了一场“沉浸式”法治教育课,组织各街道办事处、相关社区,以及部分业委会成员、物业企业负责人共近50人,现场旁听了此次庭审。
“以前总觉得业委会是‘义务劳动’,没想到还有这么大的法律风险。”一位旁听的业委会主任感慨道,“公共收益的每一分钱都要公开透明,绝不能碰法律红线!”
以案释法
这些法律红线
绝对不能踩
公共收益姓“公”不姓“私”,《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的共有部分所产生的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
职务侵占,后果很严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业委会成员虽然是业主选举产生的“义务管理员”,但在管理公共财产时,同样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共收益,不仅要退钱、罚款,还要坐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