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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楼道堆物引发的纠纷
关键词:楼道堆物 清理
裁判要旨
李某长期占用楼道堆放杂物的行为,已实际影响相邻业主的正常通行权利。同时,堆放的易燃物品堵塞疏散通道,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基本案情
某老旧小区3号楼业主李某,因家中储物空间有限,长期在自家门口的楼道内堆放纸箱、旧家具、闲置花盆等杂物,不仅占用了近一半的公共通道,妨碍邻居正常通行带来安全隐患,还因杂物堆积产生异味,带来卫生风险。邻居王某家有老人和小孩,多次因通行不便与李某沟通,希望其清理杂物,但李某以“自家门口区域,不妨碍他人”为由拒绝配合。春节将至,纸箱等易燃物品存在重大的火灾隐患,王某在协调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立即清理楼道内全部杂物,排除通行妨碍,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裁判理由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楼道属于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区域,归该栋楼全体业主共有。李某长期占用楼道堆放杂物的行为,已实际影响相邻业主的正常通行权利。同时,堆放的易燃物品堵塞疏散通道,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庭审中,原告王某提交了现场照片、视频、邻居证言等证据,上述证据均被法院依法采信。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市消防条例》相关规定,判决要求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将堆放在楼道内的纸箱、旧家具、闲置花盆等全部杂物清理完毕,恢复楼道通道畅通;被告李某应遵守法律规定及小区管理规约,不得再占用楼道等业主共有区域堆放物品;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李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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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业委会 居委会 物业合同
裁判要旨
居民委员会为维护社区稳定,保证小区物业服务正常开展,在案涉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形成聘用某物业服务公司作为该小区物业服务人的业主大会决议,受小区业主委托与该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基本案情
某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在前期物业公司退场后,小区业主大会于2021年1月23日至28日期间通过发送选票、短信等方式征求业主意见,形成同意聘用某物业服务公司为该小区一期、二期物业服务人的决议,后小区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发布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并受小区业主的委托于2021年4月6日与该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信托制)》。某物业服务公司自2021年5月1日起正式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后于2022年3月31日退出该小区。胥某系案涉小区二期某户业主,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支付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经催缴未果,某物业服务公司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居民委员会为维护社区稳定,保证小区物业服务正常开展,在案涉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通过发送选票、短信等方式征求案涉小区业主意见,形成聘用某物业服务公司作为该小区物业服务人的业主大会决议,受小区业主委托与该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胥某作为接受物业服务的一方,应当按约向某物业服务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
来源:银川物协政策研究与纠纷调解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