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企业
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
明白卡
一、现行法律法规规定(部分摘抄)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第九百四十二条)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第十八条)
03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接受委托的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条)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怎么做
01
落实安全生产制度
●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制定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停放、充电、巡查、应急、培训等)。
●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从业人员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并做好日常记录。
02
集中停放充电设施建设维护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应对照《四川省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消防技术导则(试行)》《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规范DB5109/T18-2022》等相关标准,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安全隐患排查,重点包括选址、消防设施设备配置、防火分隔、电气线路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立即整改到位。
●尚未建设集中停放充电设施或建成的集中停放充电设施不满足停放需求的,应按上述标准进行建设。建设过程中应当邀请辖区住建、消防救援、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及街道、社区现场踏勘指导,明确选址、停车棚、充电设施、消防设施、视频监控、收费细则等建设内容,确保设施建设安全合规。
●物业服务区域内无建设条件的,应及时报告属地街道、住建、消防等部门,将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需求纳入周边场地资源统建统用。
03
电动自行车日常管理
●在楼道、门厅、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等地,张贴电动自行车安全宣传资料和禁止停放充电警示标识。
●对楼道、门厅、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等地进行常态化巡查,发现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进楼入户”、“飞线充电”等行为,立即劝阻制止;对劝阻无效的,应拍照留存记录,并及时上报属地街道、消防救援等部门。
●对已在上述地方违规停放充电,找不到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应采取拖移等方式进行处置,同时采取温馨提示等方式告知电动自行车拖移后的存放位置,避免易发矛盾纠纷。
04
应急处置
●物业服务区域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
●加强值班值守人员教育管理,严禁脱岗、串岗、睡岗以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项。
●应配备拖钩、灭火毯等处置工具,在发现电动自行车冒烟、起火初期,对起火车辆第一时间进行拖离和隔离,防止火势蔓延。同时拨打119并报告物业负责人,组织疏散周边人员,使用灭火器、消防栓等进行初期火灾扑救,安排专人引导消防救援力量入场。
三、未依法履职产生的法律风险与责任后果
01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02
民事赔偿
因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如设施维护缺失、巡查劝阻不到位、报警延迟等,导致电动自行车火灾蔓延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业主或受害者可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第1198条等主张侵权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将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03
刑事责任
因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引发重大火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遂宁住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