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加强住宅小区物业领域监督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现公布一例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违规装饰装修行为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的典型案例。
案例:
2026年2月,南安市住建局对某小区存在业主违规搭建、擅自改变房屋外立面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该小区存在多处业主违规装饰装修行为,主要为:在房屋顶楼实施违规搭建以及擅自封包空调机位,改变房屋原有外立面。该物业服务企业虽已向违规业主出具整改通知书,但仅将个别业主的违规行为向南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进行书面报备,其余涉事房屋的业主违规装饰装修行为,均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报告义务。
该行为违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2026年4月,南安市住建局对该物业服务企业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2026年5月,南安市住建局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结合该物业服务企业未收取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有关规定,作出警告的处罚决定。
法律条文: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来源:泉州住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