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讯 > 详情

民法典宣传月|哪些事项,依法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

发布时间:2026-05-20

前 言

典在身边,法护万家。为持续推进民法典宣传月走深走实,即日起,“襄阳物协”微信公众号推出“民法典宣传月”每日问答专栏,陆续把物业管理相关内容分享给大家,希望大家及时学习。

哪些事项,依法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

《民法典》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修改和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和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占比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占参与表决人数占比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