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为了帮物业一线人员把“劝阻”说得更专业、更有效,即日起,襄阳物协将推出“物业履职规范·每日一例”系列推文,每期聚焦一类违法违规行为,还原规范用语,解读法律法规。用规范的语言履行职责,用有温度的服务化解矛盾,让我们共同营造安全、文明的家园!
擅自占用业主共有部分——物业该怎么劝?法律怎么说?
一、规范用语
XXX业主您好,我是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我们接到业主投诉(或巡查时发现),您擅自占用了XXX等业主公共部分。非常理解您的使用需求,但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小区内的楼顶平台、通道、大堂、设备间等,均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共用部位,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占用、堆放杂物、上锁封闭,此类行为会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同时也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我公司现在依法对您进行口头劝阻,希望您能及时整改,恢复公共空间原状,感谢您的配合。
如您在XX月XX日前未完成整改,我公司将对您进行书面劝阻,如仍不整改,我们将向住建等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您自行承担。
二、应知应会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个人有此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此行为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