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为了帮物业一线人员把“劝阻”说得更专业、更有效,即日起,襄阳物协将推出“物业履职规范·每日一例”系列推文,每期聚焦一类违法违规行为,还原规范用语,解读法律法规。用规范的语言履行职责,用有温度的服务化解矛盾,让我们共同营造安全、文明的家园!
擅自开设群租房——物业该怎么劝?法律怎么说?
一、规范用语
XXX业主您好,我是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我们接到业主投诉(或巡查时发现),您在小区自住房里开设了群租房。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住房租赁条例》的有关规定,群租存在较大的消防安全与房屋结构安全隐患,也会影响邻里正常居住环境,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我公司现在依法对您进行口头劝阻,希望您能及时整改,感谢您的配合。
如您在XX月XX日前未完成整改,我公司将对您进行书面劝阻,如仍不整改,我们将向住建等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您自行承担。
二、应知应会
《住房租赁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将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单独出租用于居住,或者租赁住房不符合规定的单间租住人数上限或者人均最低租住面积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