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为了帮物业一线人员把“劝阻”说得更专业、更有效,即日起,襄阳物协将推出“物业履职规范·每日一例”系列推文,每期聚焦一类违法违规行为,还原规范用语,解读法律法规。用规范的语言履行职责,用有温度的服务化解矛盾,让我们共同营造安全、文明的家园!
遛狗不牵绳——物业该怎么劝?法律怎么说?
一、规范用语
XXX业主您好,我是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我们接到业主投诉(或巡查时发现),您在小区遛狗时没有牵绳。我们非常理解您对宠物的喜爱,但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 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干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极易造成对他人尤其是小朋友的惊吓或造成犬只咬伤他人的严重后果。我公司现在依法对您进行口头劝阻,希望您能及时整改,感谢您的配合。
如您再发生此类行为,我公司将对您进行书面劝阻,如仍不改正,我们将向公安等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您自行承担。
二、应知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若因违规养犬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您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