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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清理公共区域杂物遭索赔 法院驳回业主诉求 消防提醒:公共空间不是“私家仓库”

发布时间:2026-03-16

楼道、地下停车场等小区公共空间

本是全体业主共有的

保障通行与安全的重要场所

可现实中

有的业主私自占用堆放杂物

既影响通行,又埋下了消防隐患

遇到这样的情况,物业有权清理吗?

物业清理后业主起诉索赔

法院会如何判决?

来看今年写入最高法工作报告的这起民生小案

物业公司清理公共区域杂物遭索赔 法院驳回业主诉求 消防提醒:公共空间不是“私家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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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7月,广西南宁市某小区物业工作人员邱先生巡查时,发现地下停车场堆放着大量个人物品,调取监控均未查明堆放时间及物主后,物业在物品和墙壁上张贴了清理提示。

同年8月18日,因始终无人认领,邱先生便联系了旧货回收店清运。次日,业主刘先生以物品被盗为由报警。警方核查后排除刑事案件,并告知双方沟通处理。

邱先生联系刘先生后,找搬运公司将物品从回收店送至其指定位置,但刘先生以物品不全为由拒收,物品又被拉回回收店。

不久后,刘先生称始终未看到清理提示,以物业侵害其财产权益为由起诉,要求物业公司及邱先生共同赔偿12419元。

法院:物业已尽告知义务

清理行为合规

2025年5月8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法院审理查明,在涉案小区的临时管理规约中,也对业主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区域进行了约定。原告作为小区的业主,签署承诺书承诺遵守规约,却擅自占用案涉小区地下停车场公共区域堆放私人物品,存在安全隐患,同时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此,法院认为,物业服务人对小区的共有部分具有管理职责,物业公司在清理物品前,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清理行为符合规定。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物品清理之后,被告邱先生作为物业工作人员还将物品运回到了原告指定的地点,现场视频与照片显示的物品种类基本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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