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空着也要交物业费?
是的,需要缴纳
诶?很多业主疑惑了——
“我都没享受服务,为什么还要交钱呢?”
这背后的法律逻辑是什么?
别着急,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吧!
01以案释法
2015年,刘先生购买一套房子装修后,就很少入住,前期也按时交物业费,后期以“未长时间入住、物业服务未提升”为由拒交。物业公司催缴无果后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来听听法院怎么说?
关于刘先生拒绝缴纳物业费的理由是否成立——
分析
物业服务具有公共属性,关乎全体业主利益。若允许业主以一般性服务瑕疵拒交费,将影响物业正常运行,最终损害已缴费业主权益。
结论
因此,拒绝缴纳物业费的理由不成立。
判决
依法判决刘先生支付所欠的物业服务费。
看到这里,很多业主可能会想
如果对物业服务实在不满意
难道只能被动接受吗?
当然不是!业主也有选择权利的!
02如何解聘不满意的物业公司?
普法小课堂
第九百四十六条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所以,在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
如果业主未续聘或另聘
原合同继续有效,转为不定期合同
双方可随时解除,需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
解聘物业是集体决策
但作为业主个人来说,更常见的问题是
“我的物业费究竟该从哪天开始算呢?”
03物业费从何时开始缴纳?
普法小课堂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物业管理条例》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及《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可知
物业费缴纳时间主要取决于:
购房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房屋实际交付情况
房屋交付业主后
即应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
说了这么多
又是哪些法律条文在支撑这些规定呢?
我们一起来简单划个重点吧!
普法小课堂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管理条例》
第九百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最后,给大家总结一下关键结论
记住这几条就清晰多啦:
业主受物业服务合同约束
物业依约提供服务后
业主不能以“未入住”“不需要服务”
等理由拒交物业费,若对服务不满意
应通过共同决策程序依法解聘物业
而非单方面拒缴费
物业费是保证家园基础运转的“公共维护费”
物业企业应主动沟通,用心做好日常服务
业主在按时缴纳物业费的同时
也可以通过业主大会等渠道积极表达意见
双方都多一分耐心倾听与真诚沟通
才能让家园变得更舒适、更和谐哟~
-END-
来源:中物知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