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讯 > 详情

【案例分析】业主在小区以外的城市公共停放区停车受损,物业服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6-01-31

业主在小区以外的城市公共停放区停车受损,物业服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林某诉某物业服务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8日,某小区业主林某将电瓶车停放在其所住小区大门外的划线停放区域内,后该电瓶车被盗。林某认为该区域为电瓶车专门停放区域,某物业服务公司作为该小区物业服务人,需履行定时巡查和24小时值守的安全保障义务。现因该公司疏于管理,导致其电瓶车被盗,该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某物业服务公司认为,案涉小区指定的非机动车停车位位于小区负一楼;而林某停放电瓶车位置为小区外围公共区域,系市政管理部门划线并管理的区域,某物业服务公司不应向林某承担赔偿责任。经协商未果,林某诉至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按照案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案涉小区的非机动车指定停放位置位于小区内部。林某停放车辆的地点位于小区外部,虽离小区大门不远,但属于市政公共区域,所有往来人员均可在此停放。某物业服务公司对小区内的非机动车指定停车位置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定时巡查和值守义务,但对小区外围区域仅负有日常维护和秩序管理义务。林某将电瓶车停放在小区外的市政公共区域继而失窃,某物业服务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审理法院遂判决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

| 典型意义

小区红线以内、围墙以外的“退红空间”,通常向社会公众开放、供公共使用和活动,因权责不明、管理缺失,极易形成治理难点。在确定物业服务人的义务和责任范围时,人民法院须以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基准,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分别认定其对小区围墙内外区域的义务范围和程度。对小区建筑外围的公共空间,物业服务人仅负有维护基本秩序、采取合理安全措施等一般性义务。本案判决避免了物业服务人责任的不当扩大,同时也引导业主对包括非机动车在内的财产安全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年11月6日发布)

来源:中物知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