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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合同纠纷篇

发布时间:2026-01-02

以案说法

本期关键词:

案情介绍

某物业公司因业主陈某拖欠物业费,经多次催缴无效后向法院提请诉讼。陈某认为物业公司服务质量不达标,向法院提交部分电动车乱停放、楼道杂物堆积等问题的照片,并因此为由希望驳回原告的所有诉求。

焦点问题

业主个人认为物业服务费与物业服务不匹配,物业管理混乱,能否成为免除交物业费的法定事由。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物业服务具有重复性、长期性等特点,物业服务合同的特点决定了物业服务的标准很难细化及量化,不能仅仅以某一时间点、

或某一暂时性的状态评判物业服务的好与坏。广泛而普遍的存在于各个小区的矛盾,不能成为免除交物业管理费的法定事由。判决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5983.69元及违约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案例评析

本案案由是物业费纠纷,被告辩称某物业公司服务质量与物业费不匹配,物业管理混乱、工作失职的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1、物业服务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大多属于重复性、持续性的维护与管理,难以完全通过单个事件作出全面评判。若仅因某一时的状态,便全盘否定物业服务的整体价值,不仅忽略了物业工作的累积效应与长期付出,也可能因片面判断而影响小区整体的正常运行与持续改善。某物业公司作为服务方,无论其提供何种服务,因受众不同,每位受众的要求不同,无法满足每一个人的要求,同时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拟证实的电动车乱停放、楼道杂物堆积等问题(业主自家也在楼道堆放杂物,物业公司多次清理和劝阻,业主拒绝清理),并非该案业主所在小区存在的单一问题,而是广泛而普遍的存在于各个小区的矛盾,不能成为免除交物业管理费的法定事由。

2、另外,物业公司在服务过程中要做好本职工作,同时做好工作留痕,降低因履职不到位而承担相应的责任。物业公司还要积极应对业主提出的诉求,减少业主投诉,提高业主满意度,为小区和谐共生而努力奋斗!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名称:某物业公司起诉陈某欠物业费案

案号: (2024)鄂0117民初6511号

案由:物业费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