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看家护院、守护人身和财产安全,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安装摄像头,但是安装的摄像头如果能拍摄到他人的行踪轨迹,是否构成侵犯他人隐私权呢?
案情简介
李某和王某系同一小区的上下楼邻居,李某住在二楼,王某住在一楼。王某在其居住的一楼卫生间窗外不锈钢护栏上安装了一个可以360°旋转的摄像头。李某认为自从王某安装了摄像头以后每天回家经过楼洞时都感觉自己被一双眼睛盯着,自己和家人的日常活动、进出时间、来访人员等信息都会在摄像头的采集范围内,隐私权受到了侵犯,并且因此事导致其失眠、精神压抑。李某与王某沟通要求拆除摄像头,王某拒绝,并称安装摄像头是为了看护车辆,防止车辆刮碰、盗窃等情况,且拍摄区域为公共区域,不会侵犯李某隐私。于是李某以其隐私权受到侵犯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拆除摄像头并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及律师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隐私权相关规定,行踪信息等可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信息均属于个人信息范畴。王某虽主张摄像头拍摄区域为楼下停放车辆的公共区域,但该摄像头安装的位置位于一楼卫生间窗外,其拍摄范围不可避免地覆盖李某进出家门的必经通道,该通道虽属公共区域,但作为李某及其家人日常出入的唯一路径,李某及其家人的出入时间、出行规律、访客来往等信息,直接反映其私人生活状态与活动轨迹,此类信息若被持续记录、存储,可能导致李某私人生活安宁受扰,符合“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特征,属于隐私权保护范畴。王某虽然称其拍摄的范围为公共区域,但该摄像头的角度及方向可以调节,是否调节摄像头的视角、如何调节均由王某所控制,李某的个人隐私仍存在客观威胁。李某和王某作为邻居,应当本着和谐共处、互谅互让的原则解决纠纷,王某安装摄像头用于防盗本无可厚非,其可在不会对他人的隐私权造成侵害的合理位置安装摄像头,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进行防盗监控,该权利的行使不应给其他人造成不便及侵扰。关于李某要求王某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考虑二人系上下楼邻居且李某未提供证据证实因王某安装摄像头造成巨大精神损失,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律师费,并非隐私权纠纷案件的必要支出,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王某拆除安装在其居住的XX小区XX单元XX室卫生间窗外不锈钢护栏上的摄像头。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随着科技发展,图像采集设备日益普及,但“技术便利”不能突破“法律底线”,个人安全保障与他人隐私保护需要平衡。2025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对个人安装图像采集设备作出规定,明确禁止在能够拍摄、窥视他人隐私的区域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即使是在自家窗台等私人空间安装,也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若违反规定非法安装设备,或拍摄、传播他人隐私信息,将面临没收设备、删除信息、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百金买屋,千金买邻,相邻关系中,各方在行使自身权利时,应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对相邻方的正常生活造成妨碍或侵害。安装摄像头看似是“家务事”,实则涉及他人隐私权益,安装前应充分考虑对邻居的影响,必要时可与邻里沟通说明;若邻居提出异议,应积极协商调整拍摄范围或拆除设备,避免矛盾激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 禁止在公共场所的下列区域、部位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一)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民宿等经营接待食宿场所的客房或者包间内部;(二)学生宿舍的房间内部,或者单位为内部人员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房间内部;(三)公共的浴室、卫生间、更衣室、哺乳室、试衣间的内部;(四)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后能够拍摄、窥视、窃听他人隐私的其他区域、部位。
来源: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