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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小区消防通道堆放防洪沙袋致业主摔倒,物业公司应否担责?

发布时间:202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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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徐某某系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某某公寓业主。2024年9月14日,徐某某从小区临朝阳街的大门外出时,因踩踏门口堆放的防洪沙袋脚部打滑摔倒受伤,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其误工期100天、护理期45日、营养期60日。

涉案防洪沙袋由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某某物业公司放置并管理,摆放于消防通道及日常通行区域,呈前2个、中4个、后1个的错落排布形态,且未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滑措施。事发期间当地虽有连阴雨天气,但事发当日无雨,物业公司未及时调整或撤离沙袋。

徐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某某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1874.36元。某某物业公司辩称,沙袋系应社区要求设置的防洪必要措施,已安排保安24小时值班保障消防通道畅通,徐某某摔倒系自身看手机未尽注意义务导致,不应由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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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某某物业公司摆放防洪沙袋的区域系内涝隐患区域,且事发期间有连阴雨天气,沙袋摆放成台阶形式已能引起通行人员注意,同时预留了通行空间,应认定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徐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通行时低头操作手机,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其摔倒与自身非正常行走存在直接关联,与物业公司摆放沙袋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考虑到沙袋摆放确实影响通行,物业公司未及时撤离存在一定疏漏,酌情判令其承担5%的补偿责任,赔偿徐某某1440元,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物业公司负有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某某物业公司在日常通行通道及消防通道堆放的沙袋,排布形态缺乏合理性,客观上妨碍通行,且未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滑措施,未能举证证明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过错行为与徐某某摔倒受伤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侵权责任。

徐某某在行走过程中查看手机,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错,可减轻物业公司的责任。结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物业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赔偿徐某某11518.10元,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支持徐某某部分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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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提示

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核心是“合理措施”,临时防洪措施不能突破安全底线。即便为应对内涝风险摆放沙袋,也应设置明显警示标志、采取防滑措施,确保排布形态不影响基本通行,且需根据天气变化和险情情况及时调整或撤离,否则应认定未完全履行法定义务。

消防通道的使用应优先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强制性规定,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占用、堵塞。物业公司以防洪为由在消防通道堆放沙袋,即便安排人员值班,也不能免除其保障通道基本畅通及通行安全的义务,更不能将安全风险转嫁于通行人员。

人身损害赔偿中因果关系的认定需区分“危险源创设”与“自身过错”的责任边界。物业公司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创设通行风险,受害人自身一般过失仅能减轻侵权人责任,不能成为侵权人免责的事由,责任划分应遵循“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损失认定需以证据为依据,受害人主张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时,应提交相应收款凭证、鉴定报告、收入证明等证据,法院将结合法定标准和举证情况综合确定损失数额。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名称:徐某某与某某物业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案

案号:(2025)宁02民终816号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9月24日

来源:中物知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