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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小区不是法外地,乱停乱放要担责

发布时间:2025-11-22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尹某驾驶电动二轮车在某小区内行驶至小区广场附近时,与刘某停放在消防网格线内的电动三轮车发生剐蹭,造成电动二轮车乘员王某腿部受伤。当天,王某到医院治疗伤情后支出医疗费。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停放车辆的刘某及小区物业服务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本案中,根据现场监控视频记录的事故发生经过,尹某在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刘某将车辆停放在消防网格线内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是事故发生的原因。物业服务公司未尽到管理职责,未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刘某不规范停车的行为,存在一定过错。但相较于静止的车辆,尹某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起作用较大,过错较重。综合全案情况,法院酌情确定尹某承担70%的责任,刘某承担20%的责任,物业服务公司承担10%的责任。

法官说法

小区是全体业主共同生活的空间,是混合交通和生活功能的特殊区域。小区内部人员密集、道路狭窄、路口较多,且随着私家车保有量激增,内部道路通行压力不断增大,交通事故发生率不断增加。家门口不是法外之地,大家都要将安全意识和规则意识带入回家的最后一公里。

法官特此提醒大家,在小区行车时要注意观察道路周边情况,降低车速,确保安全通行;消防网格线是生命黄金线,广大车主切勿乱停乱放,违停非小事,静止亦有责;物业服务人员要尽职尽责,对服务区域内的不规范行为及时劝导并采取合理措施,守护业主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来源:中物知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