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设立居住权的房屋,物业费由谁缴纳?
答:设立居住权的房屋,物业费的缴纳主体需根据居住权合同约定确定:
①若居住权合同明确约定由居住权人(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费,则按约定执行,业主承担连带缴纳责任;
②若居住权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由业主(房屋所有权人)承担物业费缴纳义务。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问题二:房屋出租情况下,应由谁缴纳物业费?
答:房屋出租情形下,物业费缴纳主体需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分三类情况确定:①有明确约定:租赁合同约定由承租人缴纳的,按约定执行,承租人应承担缴费义务;②无约定/约定不明:由房屋所有权人(出租人/业主)承担缴费义务;③约定承租人承担但未缴纳:业主需承担 连带交纳责任,业主缴纳后可向承租人追偿。
【相关法律法规】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问题三:业主能否以未办理房产证为由拒缴物业费?
答:房产证办理系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而物管费的交纳则属于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两者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开发商和物业服务企业是两个独立法人企业,相互之间不应为对方承担民事责任,故业主不能以未办理房产证为由拒缴物业费。
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业主可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或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第二款 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四:二手房,前业主所欠物业费如何处理?
答:如果二手房买卖合同中有关于物业费承担的具体约定,按约定;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因原物业费属于原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约定,故之前欠缴的物业费应由原业主向物业公司支付。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问题五:业主是否能以不需要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答:不可以,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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