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基本案情
某市新城小区业主王先生向社区反映,其所住小区的物业公司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将小区公共区域的60个停车位对外出租,每月收取租金共计18000元。
王先生和其他业主多次要求物业公司公示租金收支明细,并提议将这笔资金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和业主大会运营,但遭到物业公司拒绝。物业公司声称,车位租金属于物业公司管理收入,应由物业公司支配使用。王先生对此表示愤慨,认为小区公共区域属于业主共同所有,凭什么收益被物业公司独占?在多次沟通无果后,业主委员会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全部车位租金收入。
二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3.《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三案例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小区公共车位租金收益的归属问题。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小区公共道路、绿地、空地等区域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财产。物业公司只是提供服务的管理方,并非所有权人。因此,利用公共区域设置车位所产生的收益,理应归全体业主所有。
其次,物业公司声称"车位租金属于物业公司管理收入"的说法于法无据。《民法典》明确规定,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必须归业主所有。物业公司仅作为管理人,可以收取适当的管理费用,但无权独占全部收益。最后,公共收益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公示收支明细,并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将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物业公司向业主委员会返还扣除合理管理成本后的全部租金收入,并责令其建立规范的公共收益管理制度。
此案提醒广大业主,要积极参与小区公共事务管理,勇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物业公司应当依法经营,尊重业主的共有权利,共同营造和谐社区环境。
来源:中物知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