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景秀蓝湾小区一业主私挖约300平地下室,导致整栋楼32户房屋开裂,被刑事拘留并逮捕,这一事件引发广泛关注。
据了解,小区物业以没有执法权为由,未有效制止该违建行为,从而导致严重后果。
在违建处置方面,物业虽然没有执法权,但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九百四十五条及《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五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物业公司应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小区内业主的装修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包括对装修方案审核、施工过程巡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相关部门等。
而且在违建 “发现 - 制止 - 上报 - 跟进” 全链条中,物业是距离违建行为最近、最早介入的角色,其作用直接关系到违建能否 “早发现、早劝阻、早控制”,贯穿违建防控全流程。
一 “早发现”:做违建的 “第一哨兵”
物业日常巡查是发现违建苗头的关键,需重点关注四类隐蔽信号:
01
建筑外观与结构变化
门窗异常排查
排查时如发现低楼层住户突然更换更宽/更高的外窗或加装向外推开的 “假窗户”就需要注意,这可能是违建入口。另外还要注意高层住户封闭阳台时额外向外延伸框架(超出原建筑红线)。
墙体/外立面变化
外墙局部颜色、材质与原墙不一致(可能是后期砌筑后补刷),或空调外机、防盗网位置明显外移(下方可能隐藏扩建的挑板)。
屋顶/露台隐蔽改动
屋顶出现非原有设计的通风口、排气管(可能是屋顶违建的厨卫设施),或露台护栏被加高、内侧加装围挡(内部可能搭建阳光房、储物间)。
02
材料运输与施工过程
材料进场异常
住户频繁运输水泥、砂石、红砖、钢结构件等建材(非装修常见的瓷砖、板材),且避开物业巡查高峰(如早 6 点前、晚 8 点后)。
施工痕迹隐蔽
施工垃圾(如碎砖、混凝土块)用黑色垃圾袋分装清运(避免暴露违建施工),或住户以 “维修水管 / 电路” 为由长期封闭房间,且施工噪音持续超正常维修时长(通常维修 1-2 天,违建可能持续 1 周以上)。
03
功能区域和生活习惯异常
阳台飘窗使用异常
排查时如发现阳台长期堆放钢筋、脚手架等施工工具,或飘窗处加装承重支架,可能将飘窗改造成 “凸窗房间”,扩大使用面积。
占用共享空间
楼道、天台、地下车库等公共区域,出现住户私装的门、围栏(如将天台角落用铁皮封闭,或占用车库角落搭建储物间),且常以 “堆放杂物” 为借口掩盖。
水电用量骤增
未新增常住人口的住户,近 1-2 个月水费、电费突然大幅上涨,可能是违建新增厨卫、空调等设备间。
04
其他易忽略的细节
图纸与实际不符
对照房屋原始户型图,重点核查 “赠送面积”(如设备平台、花池)是否被改造 —— 例如将设备平台砌墙封门,改造成卧室 / 书房。
住户说辞矛盾
询问装修情况时,住户含糊其辞(如 “只是简单刷墙”,但现场有明显结构改动声音),或拒绝物业进入特定房间检查。
二 “早劝阻”:做违建的“第一缓冲”
发现违建行为后,物业须第一时间介入:上门向业主明确私挖地下室的违法性与危害(如破坏楼体承重、需承担赔偿责任),出具书面劝阻函;若业主拒绝停工,立即通过拍照、录像留存证据,为后续执法提供依据。这一步能有效遏制部分业主的侥幸心理,避免违建 “越建越实”。
劝阻需按业主态度调整话术,核心为共情 + 讲法规风险 + 给建议,具体总结如下:
温和沟通型
# 首次发现施工,业主配合度较高 #

总结:提及小区管理规约与《城乡规划法》,说明私改结构的安全隐患(如墙体开裂)及其对房产交易的影响,并提供合规改造建议(如阳台内封),劝其暂停施工确认方案。
明确风险型
# 多次沟通,业主不承认且抵触 #

总结:明确指出施工超原始户型且无审批属违建,强调拆承重墙的安全风险与罚款后果,告知物业需按流程发《整改通知书》并上报,建议其咨询规划部门。
破除此类借口型
# 业主辩称,别人也是这么装的 #

总结:戳破 “他人违建未被处理” 的误区,举例说明违建的经济损失(如台风致外墙脱落赔偿、装修费打水漂),提及卫星航拍监管,提供室内空间规划等合规方案。
警示流程型
# 业主明知故错,坚持施工 #

总结:依据《物业管理条例》,警示已留存证据,限期停工,否则次日出具《整改通知书》并上报城管、规划部门,说明后续强拆费用、损坏赔偿及房产登记影响,仍保留沟通余地。
三“早衔接”:做执法的“第一协助”
物业需在劝阻无效后,24 小时内将违建情况上报城管、住建等部门,并持续跟进;执法阶段,协助提供小区图纸、协调施工通道、维持现场秩序;违建拆除后,监督业主恢复楼体结构,同时协助受损业主收集证据、协商赔偿。这些配合能推动执法效率提升,也能保障其他业主权益。
四 物业人的局限性与破局点
需明确的是,物业人在违建防控中存在 “天然短板”:无执法权,无法强制制止或拆除违建,若业主拒不配合,只能依赖执法部门介入。这就需要物业主动 “破局”:
提前与辖区城管、街道办建立 “违建处置联动机制”,明确 “发现 - 上报 - 处置” 的时间节点和责任分工,避免部门间推诿;将 “禁止违建” 条款纳入《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在业主收房时签字确认,从源头强化 “违建违规” 的共识。
综上,霍山县景秀蓝湾违建事件的教训表明:“没有执法权”不是物业人漠视放任违建行为的借口,物业人并不是违建处置的 “旁观者”,而是 “前端哨兵”“中期缓冲”“后期保障”—— 其履职是否到位,直接影响违建能否从 “萌芽阶段” 被控制,只有物业人守住 “第一道岗”,才能最大限度减少类似景秀蓝湾 “楼体开裂” 安全悲剧的发生。
来源:胡雪(鑫苑科技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