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法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况下,
物业公司只有证明其对小区树木的
维护、防止危险发生
已尽到足够谨慎注意义务时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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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尹某与某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的树木
具有管理维护、防范
和控制危险发生的义务
一、基本案情
尹某系某小区业主,常年在该小区内居住,并在固定区域停放车辆。
2021年10月,尹某将车辆停放在该小区地面车位,小区内大树突然倾倒,致该车辆及旁边另一车辆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
事发后,尹某将案涉车辆送至维修店维修,产生维修费用。
尹某认为事故系小区物业疏于管理引起,遂向其请求赔偿。但小区物业公司以树木倾倒系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尹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维修费、误工费、车损费等各项费用20000元。
物业公司辩称,大树正好在风口处,车辆被砸系恶劣天气造成,属不可抗力,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裁判结果
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的树木具有管理和维护的义务,同时也负有防范和控制危险发生的义务。
本案中,被告作为小区内树木的管理人,虽辩称其已经尽到日常养护义务,但不能证明其对案涉树木的维护、防止危险发生已经尽到了谨慎注意义务,故不足以认定其不存在过错。
关于被告抗辩的天气恶劣,经查, 事发前后多日的天气与风力,远达不到恶劣程度,且不足以产生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之情形,亦不符合法律上认定的不可抗力。
法院对被告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原告主张因车辆受损产生的维修费8000元,并提交维修清单予以佐证,法院予以认定。
原告主张产生误工费4200元、车辆贬损费7200元、交通费600元,但对于误工损失及车辆贬损价值,并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考虑到车辆损害及维修的具体情况、原告因本次事故受到的影响,法院酌情认定被告应向原告赔偿交通费及各项损失合计1000元。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某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尹某9000元。
三、典型意义
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对于树木折断或倾倒等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在无法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只有证明其对小区树木的维护、防止危险发生已尽到足够谨慎注意义务时才能免责。这一归责原则,有助于物业公司规范自身的行为。
通过本案的审理和判决,提醒和引导物业公司依法妥善履行对小区内树木、公共设施等的养护管理职责,充分保障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
四、规范指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 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二
徐某某与某物业公司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物业公司委托消防维保单位
处理专项服务事项,
应当就该部分专项事项向业主负责
一、基本案情
徐某某系某小区业主,该房屋购买后一直予以出租。
某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物业单位,因某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接到小区业主反映小区内的消防水压低,遂委托消防维保单位进行处理。
消防维保单位人员在进行加压操作时,穿过徐某某家阳台下面的水管发生爆裂,致使徐某某两个房间和客厅被淹,产生房屋损失修复和维修空置费用。
因双方对徐某某家的损失意见不一致,徐某某遂申请损失鉴定,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消防维保单位系受某物业公司委托处理消防水压低的问题,在此过程中造成对徐某某的财产损害应由某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徐某某申请,对案涉房屋的损失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某物业公司未举证证明鉴定机构存在不具备相应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等情形,亦未申请重新鉴定,故参照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认定徐某某家损失的修复费用,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且结合鉴定机构勘验时间,酌情认定维修空置期和维修空置费用,已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综上,法院判决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徐某某86945.69元。
三、典型意义
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消防、监控安防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其他有特定要求的设施设备,物业公司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维修和养护。
物业公司作为被代理人委托消防维保单位实施专业服务时,该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依法仍归属于物业公司,对委托服务事项仍应向业主承担最终责任。
在消防维保单位履职不当导致损害时,业主既可依据合同关系向物业公司主张违约责任,也可依据侵权关系主张权利,形成双重保障体系。
这就倒逼物业公司审慎选择合作方、加强过程监管,确保关系公共安全的消防维保工作质量,进一步维护了业主合法权益,促进构建和谐社区治理秩序。
四、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九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
来源:物业管理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