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消防救援局发布关于征求11项消防救援行业标准(报批稿)意见的函,将11项消防救援行业标准报批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报批稿.pdf,《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编制说明(点击即可下载)与物业企业有关。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3月20日,反馈意见请填写《消防救援行业标准项目征求意见表》并发送至电子邮箱sactc113@sina.com。联系电话:010-83932733.
在《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报批稿中提到:
4.一般要求
4.1 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应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坚持自防自救,实施综合治理,落实消防安全自治管理职责。
4.2 居(村)民委员会应指导、推动本辖区内住宅物业的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公约,实行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多户联防制度,定期开展群众性的消防活动。
居(村)民委员会对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共用部位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防火检查,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假日期间应加强防火检查。
4.3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定期进行维修、养护,消除隐患,并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单位对消防用水、电气线路、燃气管路、通信线路等进行维修、改造时,应将施工内容、施工期限、验收人员等信息向物业服务企业备案,并制定临时应急预案,落实现场监护,明确施工过程中消防安全责任。管线穿越建筑楼板、隔墙、防火墙的,维修、改造结束后应及时封堵,并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参与检查。
4.4、住宅物业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在合同中约定各方消防安全的责任和防范服务的内容。
4.5 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制定管理规约时,应明确消防安全事项,临时管理规约和管理规约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依法具有约束力。
4.6 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或明确的消防安全内容不得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本标准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合同或规约规定不明确的,相关责任人承担主要消防安全责任,合同签订各方或规约制定方承担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
4.7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大堂、单元楼入口等显著位置公告下列内容:
a)消防工作基本情况:
b)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情况:
c)日常巡查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
d)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或管理规约等妨害公共消防安全行为。
4.8 在高层住宅小区、老旧小区、群租楼等楼栋内推行“楼长”制,由“楼长”协助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等开展本楼栋的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开展楼栋防火巡查、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协助组织住户开展应急疏散演练。
4.9 鼓励、引导住户配备灭火器、灭火毯、手电筒、消防自救呼吸器、家用火灾探测器和家用火灾安全系统等。
4.10 鼓励采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提升住宅物业消防安全防范服务质量和水平。
4.11 住宅物业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和出租房屋的管理应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本文件规定的相关要求。
5.消防安全责任
5.1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a) 遵守消防法律法规,遵守管理规约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
b)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住宅物业的消防安全工作:
c)做好自用房屋、自用设备和场地的防火安全工作,及时排查整改火灾隐患。
d)按规定承担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添置的相关费用;
5.2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履行下列职责:
a)组织、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监督管理规约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的实施;
b)与居(村)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住宅物业的消防安全工作;
d)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工作;
e)依据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及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按程序批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维修更新消防设施。
5.3物业服务企业应履行下列职责:
a)制定并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建立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制定并落实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b)配合城乡房产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落实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事项;
d)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障消防车作业场地不被占用;
e)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
f)加强对管理区域内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及时制止违规行为,确保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
g)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h)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发现火灾及时报警,积极组织扑救,并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事故调查。
5.4 对尚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且未组建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居(村)民委员会应组织建设单位业主、物业使用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住宅物业由业主自行管理的,负责自行管理的执行机构应参照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来源:国家消防救援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