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北京西城区一居民小区发生火灾,
起火系住户李某
违规为电动自行车“飞线充电”
因过失引起火灾,
当事人被
经查明,事发当日凌晨2时许,居民李某在室外“飞线充电”的电动自行车起火,经西城区消防救援支队认定,李某的违法行为已构成过失引起火灾,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查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给予李某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消防部门提醒
违规充电引发火灾
当事人除了
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以外
还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近些年已发生多起
因飞线充电引发的电动车火灾
案例一:
2024年4月9日晚,上海宝山区陈川路某小区,三辆电动自行车及周边绿化带起火。幸好周边居民及时报警,未造成人员伤亡。
据违法嫌疑人徐某交代,为了贪图方便,当晚10点,他从一楼客厅用拖线板将电线拖至室外进行飞线充电,没想到在3小时后引发火灾。
因过失引发火灾,徐某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案例二:
2024年3月13日夜,湖北鄂州一居民楼楼道起火,楼内多人被困。消防员到场将群众疏散转移,并将火扑灭。
经现场勘验,火灾原因为该楼居民尹某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并私拉乱接电线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引燃周围可燃物。
尹某因过失引起火灾,被依法行政拘留。
消防实验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
《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
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禁止电动车入户充电、
飞线充电的
再次提醒大家:
一、小区内禁止所有电动车上楼充电行为;
二、各楼宇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以及储藏室等严禁停放电动车;
三、禁止私拉电线充电;
四、请在电动车充电桩进行充电,充电时使用安全合格的充电器进行充电;
五、停车后,电动车内严禁放置贵重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来源:网络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