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越来越多的公共场所和市民家中都安装了摄像头,隐私在不经意间被收集和曝光,引发舆论广泛关注。4月1日起,《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为摄像头的合法安装使用划出“红线”。那么,安装使用摄像头需要警惕哪些法律风险?公共安全和个人隐私权又该如何平衡?
0
电子猫眼可能侵犯邻居隐私权
为了方便接收快递等原因,很多业主在入户门上安装了具备录音、录像功能的电子猫眼、智能门铃等。部分摄像头的安装位置因能够拍摄到相邻住户的“私密空间”,侵犯了他人隐私权益,极易引发纠纷。
在一起相邻关系纠纷中,业主孙女士和刘先生是同一楼层的邻居,该楼层一梯两户,两家入户门东西相对,相距约2米。刘先生在自家入户门安装了电子猫眼摄像头,孙女士认为其行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双方由此产生纠纷。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先生家门口是孙女士出入家门的必经之地,且所安装的电子猫眼带有摄像功能,可以对孙女士家包括出行人员、出行规律、访客来往等信息进行拍摄,这些信息具有一定私密性,且自动拍摄功能对孙女士的私人生活及心理构成侵扰,影响其生活安宁,最终法院判决刘先生拆除电子猫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随着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的普及,个人信息泄露、隐私权被侵犯等问题频发,民法典明确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范畴,并扩展至私密空间、活动、信息,为数字时代的隐私保护提供了立法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4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条例》进一步强调了保护公民个人隐私的重要性,对能够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了明确限定,对在能够拍摄到他人隐私区域的安装行为予以禁止。
《条例》第八条对禁止安装图像采集设备的公共场所区域、部位进行了列举,包括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民宿等经营接待食宿场所的客房或者包间内部;学生宿舍的房间内部,或者单位为内部人员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房间内部;公共的浴室、卫生间、更衣室、哺乳室、试衣间的内部;以及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后能够拍摄、窥视、窃听他人隐私的其他区域、部位。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若发现邻居安装的家用摄像头侵犯自身合法权益时,居民有权要求其拆除设施设备,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自家入户门前走廊是业主共有区域,安装摄像头固然能够起到防范安全风险、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作用,但若拍摄范围“越界”,也存在侵犯邻居隐私权的风险。睦邻友好、与邻为善是我国的优良传统和善良风俗,也是建设和谐、文明社区的必然要求,在自家门前安装摄像头前应当取得相邻人的同意,安装时,应精心选择安装位置并调整角度,确保拍摄范围仅限于自家门口必要区域。安装后,必须严格保密,防止信息泄露,避免发生纠纷。
0
安装摄影头如何避免不当监控?
出于安全考虑,大部分小区物业公司会选择在公共区域安装监控摄像头,有助于维护公共秩序,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然而,有物业公司安装的摄像头能够清楚拍摄到居民住宅内部,安装位置缺乏事先科学评估和预判,严重影响了居民正常的生活起居。譬如,近日被曝光的某铁轨边安装的摄像头正对附近居民住宅卧室,因摄像头可人为操控360度旋转,使得居民即使白天也需要拉上屋内窗帘。
可见,即便是在小区公共区域安装监控摄像头,也应把握好维护公共安全和居民个人隐私的边界,避免对业主的私人生活造成干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条例》第三条也规定,建设、使用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适度、标准引领、安全可控,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摄像头安装不当会损害业主所享有的隐私权、肖像权、个人信息权益、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知情权与表决权等各项合法权利。物业公司安装摄像头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确保监控设备安装位置、安装用途的合法性、合理性。
《条例》要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合理确定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位置、角度和采集范围,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
为防止视频信息被滥用及侵犯个人隐私,《条例》明确规定了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使用规范。视频图像信息仅限用于维护公共安全、执法办案和处置突发事件等法定目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届满后,对已实现处理目的的应当删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中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繁多,安装在公共区域的监控摄像头能够记录下行踪轨迹信息等个人敏感信息,涉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犯罪分子的非法获取、出售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易引发诈骗、敲诈勒索等关联犯罪。
摄像头“越界”侵害他人权益、破坏邻里信任,甚至要为此承担刑事责任。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存在安装私人摄像头需求时,应当事先确认拍摄范围安全可控,避免拍摄他人住宅、门窗等私密空间。有的公司、单位确出于公共安全必要需安装监控时,应当坚持必要性、最小化以及知情同意和透明的原则,限定安装场景以控制监控范围,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来源:北京日报、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