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夏天,湖北一男子将电动车停在出租屋一楼大厅充电,清晨6点半左右,电动车的充电器突然起火燃烧,火势蔓延至二楼致一租客被烧伤。
6月18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日前就本案作出判决,认定房东承担次要责任,车主承担主要责任赔偿伤者1.4万余元。
据悉,女子蔡某与勾某均系枣阳市某出租房的租户,房东系案外人宋某良。2024年8月1日清晨6点半左右,勾某将电动车停放在楼栋大厅充电时发生火灾,火苗从一楼蔓延到二楼,将正在二楼房间内睡觉的蔡某烧伤。经消防救援大队对现场进行勘验后出具的《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载明:2024年8月1日6时30分许,住在一楼的宋某良和妻子听到“啪”的一声响后,打开房门查看发现租户勾某的电动车充电器喷火,立即拔掉充电器,让邻居打电话报警并用灭火器灭火,但效果不大,看火势控制不住后组织疏散楼上租户到楼顶。经查,起火原因为“电气故障引发火灾”。
法院认为,被告勾某将电动车停放在房屋出租人宋某良一楼大厅充电后便回到租住的房间休息。首先,根据常识和相关安全使用规范,电动车应当在专门的充电区域进行充电,而非居住房屋空间内,充电时应避免在高温下长时间无人看管,并确保充电环境通风良好,远离易燃易爆物品。被告将电动车放置在楼栋大厅内充电,且在夜间无人值守的夏季高温环境下,其行为显然违反了基本的安全用电规范,增加了火灾发生的风险。
其次,被告未能确保充电器的安全状况,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起火部位明确为被告的电动车充电器,这表明被告在使用充电设备时未能尽到安全的注意义务,未对充电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未及时发现并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基于以上方面因素,被告的电动车在充电过程中充电器发生自燃而引发火灾,存在一定过错,其对因此造成他人的人身及财产损害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案外人宋某良作为房东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原告作为受害者,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故被告勾某对此次火灾给原告身体造成的损害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对其他损失原告可向其他责任人另行主张权利。
法院认定原告蔡某因被烧伤所遭受的损失为20410.23元。最终,枣阳市人民法院判决勾某赔偿原告蔡某因烧伤造成的各项损失14287.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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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新闻、红星新闻、湖北消防、咸宁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