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为维修公用下水管,拆除了业主擅自在公用设施上的装饰工程。业主不满,于是拒交物业费。但事实上,这并不能成为业主拒交物业费的理由。
基本案情
因装饰工程被拆,业主拒交物业费被诉至法院
2014年6月1日,重庆某物业公司与吴某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该物业公司为吴某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并对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标准、交纳时间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约定。
重庆某物业公司按合同约定为案涉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吴某按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等费用至2015年6月,自2015年7月起未交纳物业费及相关费用。
吴某表示,其在装修房屋时用瓷砖、水泥等包裹了其阳台上的公用下水管,后该下水管损坏,物业公司在维修下水管时拆除了下水管包裹物,且未恢复原状,因此吴某拒绝交纳物业费。
经协商无果,为追缴物业费,物业公司遂将吴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吴某支付物业费及违约金等合计6214元。
法院判决
业主应承担擅自封闭公用下水管的风险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重庆某物业公司与吴某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吴某系该小区的业主,故前述物业服务合同对二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现物业公司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吴某作为该小区的业主也实际享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等。
物业公司在维修下水管时对下水管包裹物进行拆除,是为了维修采取的必要措施,物业公司并无过错;吴某在装修时采用全封闭方式包裹公用下水管,未预留检修口,应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不能作为拒交物业服务费的抗辩事由。
遂判决吴某向物业公司支付2015年7月至2022年4月的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6214元。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业主义务。
【专家观点】
在日常生活中,公用下水管因使用不当等问题发生堵塞的情况不在少数。为保证其正常使用,物业公司会进行日常维护、定期检修和管理。故业主在装修时,不应封闭和包裹公用下水管,以免为后续的维护管理带来不便和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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