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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物业服务企业需尽职尽责​​​​——以案释法,筑牢雨季安全防线

发布时间:2025-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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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聚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

条文内容: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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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释义】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公共设施的管理人,需履行以下法定职责:

1.预防义务。

定期巡查并维护建筑物外墙、排水系统等共有部分;

2.应急义务。

暴雨前发布预警,设置警示标识,采取临时防护措施;

3.修复义务。

发现隐患后及时维修,避免损害扩大。

➤法律警示:若物业未尽义务导致业主财产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不能成为免责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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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案例警示】

案例1: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判决物业全责赔偿车辆损失

案情:2024年7月30日,金先生车辆在小区内被暴雨中脱落的二楼装饰檐墙皮砸损,维修费用4618元。物业以“暴雨属不可抗力”拒绝赔偿。

裁判:法院查明物业仅检查了楼顶,未对二层外墙进行维护,且未设置禁停标志,未尽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条的维修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物业作为管理人无法证明自身无过错,判决全额赔偿4681元及交通费。

案例2:西城法院认定物业未尽巡检义务担责

案情:公共露台地漏因杂物堵塞导致业主房屋被淹,物业以“暴雨不可抗力”抗辩。法院认定地漏堵塞风险可预见,物业未及时清理构成管理过失,需赔偿损失。

启示:气象预警发布后,物业必须采取行动,如疏通管道、 准备防洪设备,否则需担责。

案例3: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判决车损险免责条款无效

案情:刘某车辆因暴雨涉水熄火,保险公司以“涉水行驶免责”拒赔。法院认定免责条款未显著提示,且暴雨直接导致损失,判令全额赔付维修费4.7万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格式条款提示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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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季法律责任提示】

➤物业企业必做事项

1.全面排查。重点检查外墙、屋顶、排水管道,留存检修记录;

2.应急预案:备齐沙袋、抽水机,暴雨前通知业主转移车辆;

3.及时修复:发现墙皮松动、管道堵塞须48小时内处理。

➤业主维权指引

证据固定,拍摄现场照片、保留维修票据及气象预警记录。

➤保险争议解决

1.车损险索赔。若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拒赔,可主张条款未显著提示无效;

2.公共责任险。车辆被公共区域坠物砸损,优先追究物业责任。‍

来源:禄劝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