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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小区天降乌龟砸死孩子,饲养人终审赔偿128万元

发布时间:2025-06-12

6月9日,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一起特殊的动物致害案件。

2024年底,韶关市民赵某夫妇在小区内带孩子玩耍时,一只从天而降的乌龟砸中孩子头部,孩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院审理,饲养人张某被判赔偿128万元,目前双方已达成分期还款协议。

孩子在小区玩耍被坠落乌龟砸中致死

记者从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意外发生在2024年底。当时,赵某夫妇正带着孩子在自家小区内玩耍,突然一只乌龟从高处坠落,不幸砸中孩子头部。

“孩子被紧急送往医院,但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立即展开调查,确定坠落的乌龟系小区业主张某饲养。

记者了解到,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此前曾投保物业管理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赵某夫妇与张某、物业公司及其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判决饲养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协商无果后,赵某夫妇将张某、物业公司及其保险公司诉至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130万元。

武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张某作为乌龟的饲养人和所有人,应当对赵某孩子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承办法官在判决中引用了民法典的相关条款。该条款同时规定,只有在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情况下,饲养人才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对于物业公司的责任认定,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进行了分析。该条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坠物伤人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但法院经审理发现,赵某夫妇未能举证证明物业公司存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形。因此,法院对赵某夫妇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相应地,由于物业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也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武江法院一审判决张某须向赵某夫妇赔偿128万元。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判决,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记者从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经过二审法院调解,赵某夫妇与张某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根据协议,赵某夫妇同意张某分期偿还128万元赔偿款,并给予其30天的宽限期。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

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发现,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频繁发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专门设立第九章,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作出详细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论饲养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其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动物饲养者应当严格管理所饲养的动物。

法律界人士指出,城市化进程中,高层住宅越来越多,居民在阳台、露台饲养动物的情况也日益增加。动物饲养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动物坠落或逃脱,避免给他人造成损害。

目前,该案已经结案,双方正按照调解协议履行相关义务。记者将继续关注后续执行情况。

来源:重庆城市TV聚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