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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巩固提升电梯筑底三年行动加快推进落实电梯检验检测新规的工作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04

国家总局发布的《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下称新规),已于4月2日正式实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批示精神,全面巩固提升电梯筑底三年行动阶段成果,根据省局《关于做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实施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省局通知)要求,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印发《关于巩固提升电梯筑底三年行动加快推进落实电梯检验检测新规的工作通知》。其中,有哪些内容需要我们关注呢?襄阳物协带您一起学习。

进一步明确检验检测主体,强化主体责任落实

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检验检测的主体。要结合各类安全检 查,指导督促电梯使用单位配齐配强安全总监、安全员,通过 电梯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测,严格落实“日管控、周 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对安全总监、安全员开展现场抽查考核,压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进一步规范监督检验和自行检测行为

(一)法定检验。承担我市电梯法定检验的湖北特检院襄 阳分院要严格按照电梯“新版检验规则”要求,修订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电梯检验作业指导书和检验工作质量检查考核制度,进一步规范电梯检验工作。同时按要求配置如视频声像采集等 与检验任务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设备。严格依据新规进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超期未检或停用一年以上的电梯,重新启用前进行定期检验,之后按新规确定的年份执行。

(二)自行检测。电梯按照新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之外的年份,每年必须进行一次自行检测。对无法确定监督检验合格日期的电梯,由湖北特检院襄阳分院负责核实此类电梯监督检验合格日期。电梯自行检测的主体为电梯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不具备开展自行检测条件时,可委托承担本单位电梯维护保养的维保公司或具有电梯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通过市场化的检测机制完成自行检测。满足自行检测条件要求的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特种设备检测机构首次在我市开展检测时,应先登录湖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系统(系统网址http://119.36.213.116:8090/equsupv/ogin.html),上传《电梯使用单位自行检测告知单》 《电梯维保单位自行检测告知单》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自行检测告知单》及相关证明材料告知市局特设科,经审核确认通过后,方可开展电梯自行检测;要主动规范检测行为,提升检测质量,对检测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可追溯性负责,自觉抵制低价竞争、恶性竞争及虚假检测。电梯自行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执业公示、制度人员管理、检测过程记录、报告出具、换取使用标志、单位变更应严格按照《省局通知》执行。

进一步强化电梯安全监督检查

(一)强化监管执法。要深刻汲取福建“纸片人”维保电梯事件、上海自动人行道伤人事故、云南电梯事故等近期国内电 梯安全事故教训,严查超期不检验、不检测的行为,对发现电梯使用单位未按时申报检验检测的,坚决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停止使用,限时完成检验检测工作,并取得使用标志;对逾期屡教不改的,应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三十六条进行严肃处理。要加强对检测单位和检测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 严厉打击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测、未按照新规要求进行检测、出具虚假的检测结果或者检测结果严重失实,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报告属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强化信用分类监管。对于违法违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严重行政处罚的检测单位,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强化公开警示,向社会公开自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提示电梯使用单位审慎选择检测单位。

(三)强化退出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检测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积极营造依法施检、公平公正的电梯检测行业氛围。

进一步大力开展宣传引导

各地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月”“电梯安全宣传周”“质量月”等重点时段,多渠道多形式重点宣传电梯安全基本常识 (包括如何安全乘坐电梯,遇到电梯故障或被困电梯如何正确处置等安全知识),着重宣贯国家对电梯新规政策的变化内容;要大力发挥行业自律约束作用,支持电梯协会进一步规范电梯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测行为,从行业内部约束电梯维保单位和检测机构的行为,坚决杜绝低价竞争、恶性竞争导致的虚假维保和检测现象发生。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电梯新规实施过程中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及时研判处置电梯舆情,避免引起负面舆情,适时向市局特设科报告电梯检验检测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市局特设科联系人:程杨,电话:3233519.

电梯检验检测改革措施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