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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政策法规】襄阳市新建居住小区配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移交多方会办工作机制

发布时间:2024-05-09

编者按:为方便物业企业在线学习了解政策法规,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推动我市物业服务高质量发展,应广大企业要求,我们梳理了常用政策法规50余篇,自3月20日起,将用2个月时间分专题在“襄阳物协”微信公众号陆续推送,敬请关注。

为规范新建居住小区配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验收交付工作,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襄阳市新建居住小区配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移交多方会办工作机制》。

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加强市域社会治理,规范完善新建居住小区配建 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以下简称社区服务用房)的移交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市域社会治理补短板强弱项十大重点 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襄发〔2020〕16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襄阳市新建住宅小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发〔2018〕44号)、市政府《关于社区党员群众服 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纪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8年第131期)和《关于解决新建住宅小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移交问题的纪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9年第59期)等文件规定,结合基层实际,制定配建社区服务用房移交多方会办工作机制。

第二条  本工作机制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小区, 包括商品住房项目、建成区片区改造项目、城中村改造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及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等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服务用房的移交工作。

第三条  根据规划需配建社区服务用房的建设项目,依据《城 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市政府相关规定确定配建社区服务用房建筑规模,并纳入规划条件。配建社区服务用房平面位置在具体项目规划许可时现场进行批前公示。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有权全程参与配建社区服务用房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督。建设方擅自更改配建社区服务用房规划,降低配建社区服务用房建设标准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提请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行政审批部门等责令限期整改,并将其不良行为纳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四条  配建社区服务用房应与建设项目同步许可、同步建 设、同步验收。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应将社区服务用房安排在首期许可、首期集中建设和首期办理验收手续。社区服务用房未在 首次许可、建设和办理验收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该地块建设项目的验收手续。本工作机制实施前,一个地块分多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社区服务用房原则上应在首期办理竣工验收,如因消防、安全、人防等原因不能在首次办理联合竣工验收的,须由对应职能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第五条  建设项目包含须无偿移交的社区服务用房的,建设单位应持相关资料到项目所在地民政部门,或由民政部门委托项 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社区服务用房无偿移 交协议后,方能申请办理项目联合竣工验收。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签订社区服务用房无偿移交协议前,应当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社区服务用房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和建筑标准的意见。联合竣工验收中如发现社区服务用房建设面积、平面位置、功能布局与项目房屋分层平面图不一致的,整改合格后方可再次申请联合验收。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之日起1个月内,将社区服务用房无偿移交相关社区居委会使用。在办理首次确权登记时,项目建设单位须提供社区服务用房无偿移交协议,产权登记部门将社区服务用房产权登记至项目所在地民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要将审批进展及时通报给项目所在地民政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不得擅自改变配建社区服务用房的使用性质,不得抵押、转让、出租、出售, 配建社区服务用房的维修、改造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 府)负责。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统筹调配辖区内社区服务用房资源,监管资产、监督使用管理。

第八条  本工作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遇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