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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安装电动车阻车器,业主能要求拆除吗

发布时间:2024-03-22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起火致人伤亡的事故时有发生,为有效防范火灾,一些住宅小区的物业公司通过安装电动自行车智能阻车器,阻止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对此,业主能否要求物业公司将其拆除?

王先生系北京某高层住宅小区业主,平常骑电动自行车上下班,并习惯性推着电动自行车搭乘电梯至家中充电。2023年初,其所在单元电梯安装了电动自行车智能阻车器,王先生认为该行为影响自己正常推电动自行车进出家中,妨害其物权行使,因此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立即关闭并拆除所在单元电动自行车智能阻车器。

诉讼过程中,物业公司承认安装了电动自行车智能阻车器,并称安装目的是为了消防安全,防止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保障住户的生命及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高层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以案释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排除妨害请求权是指权利人积极采取措施排除已经发生的现实危害的权利,其目的在于消除对物权的侵害或者物权行使的障碍,使物权恢复圆满状态。但并非权利人对任何妨害都有权主张排除,如行为人实施的某种行为具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即使对物权人构成妨害,物权人也不得请求行为人排除妨害。

本案中,物业公司已在小区公共区域安装充电设备,电动自行车可以集中存放和充电,安装电动自行车智能阻车器并未影响王先生对电动自行车的使用。王先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妨害其物权。与此同时,物业公司安装电动自行车智能阻车器系为了防范电动车“上楼”引发火灾隐患。

法院判决

小区居民出行搭载的客运电梯属于公共使用空间,携带电动自行车进入轿厢影响他人安全使用电梯,且物业公司安装电动自行车智能阻车器也能够发挥阻止电动自行车在公共门厅、楼梯间、公共安全出口停放的作用,故物业公司的行为符合相关管理要求。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温馨提示

电动自行车是人们日常出行的一种重要代步工具,它为人们提供便利的同时,违规充电引发火灾也给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隐患。

在此提醒大家:规范使用电动自行车,避免火灾事故发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若公民未尽到安全义务而损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电动自行车请勿进楼入户”是电动自行车使用人应当遵守的基本规则,每一位公民都应注意警示标识及使用提醒,自觉做到不让电动自行车搭乘电梯,共同维护小区的公共安全。

物业提醒

电动自行车是人们日常出行的一种重要代步工具,它为人们提供便利的同时,违规充电引发火灾却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隐患。为避免火灾发生,我们呼吁广大业主:

自觉遵守防火安全公约。规范使用电动车,避免火灾事故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若公民未尽到安全义务而损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电动自行车请勿进楼入户”是电动自行车使用人应当遵守的电梯使用规则,公民应注意警示标识及使用提醒,自觉做到不让电动自行车搭乘电梯。

树立安全理念。牢固树立文明、安全的意识是规范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前提和保障。搭乘公共电梯,公民应自觉遵守乘梯规则,守住安全底线,自觉做安全使用电动自行车的倡导者、实践者。文明安全使用电动自行车,维护公共安全,也是弘扬文明、法治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

来源:网络综合